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的通知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驻榆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不断提升不动产抵押贷款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现就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买卖双方转让抵押的不动产(不存在顺位抵押、查封、居住权、地役权等限制权利)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不动产转移过户、再次抵押和贷款等手续。

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房等不动产转让中,卖方依法将其处于抵押贷款状态的不动产(不存在在顺位抵押、查封、居住权、地役权等限制权利)直接转让,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与贷款金融机构签署“带押过户”等相关合同、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事项(不动产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其他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设立、其他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实现“带押过户”。

二、创新办理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的可采取以下五种模式办理。

(一)组合模式

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不动产“带押过户”。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与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就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注销登记的时点和方式等签署书面协议后,可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当事人按合同、协议约定,分别发放新贷款、结算剩余贷款、房款等。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分段模式

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不动产“带押过户”。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与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就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时点和方式等签署书面协议后,买卖双方及买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顺位抵押)等;买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新抵押贷款;卖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结清原抵押贷款后,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及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分别结算剩余房款等。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三)变更模式

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与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仅限买卖双方在同一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情形)就抵押贷款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人、借款人等内容变更签署书面协议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买卖双方及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分别变更抵押贷款、结算剩余房款等。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

(四)转移模式

通过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就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变更)等达成书面协议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变更)等。买卖双方及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分别变更抵押贷款、结算剩余房款等。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

(五)预告模式

通过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与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就偿还原抵押贷款余额、办理其他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等达成书面协议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合并办理其他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设立、其他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等;买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收到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新抵押贷款;卖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结清原抵押贷款后,向单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原抵押权注销后,买卖双方及买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卖预告转正式产权)、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转现房抵押)等。买卖双方及买方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分别结算剩余房款等。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5。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协调推进工作组,并在市资源规划局设立工作组办公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协调推进工作组报告。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工作衔接、统一申请材料,升级完善业务办理系统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强化互通互认,避免群众反复提交申请、重复递交材料、来回跑腿奔波,努力提供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信贷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群众便利度、体验感。

(三)保障资金安全。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要按照先住宅,后商业、工业类不动产,先同一金融机构,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先市级、后县级的思路有序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逐步实现不动产类型、金融机构和地域范围全覆盖;要充分依托不动产登记制度,积极探索设立共同监管指定账户,引入资金托管、公证提存或者担保,细化明确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与贷款清偿、贷款发放时点等,切实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四)规范办理登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登记业务办理,对原抵押权登记当事人约定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或约定不明确的,须由原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书面材料后,方可予以办理登记;对需要合并办理登记事项的,要一次收取材料,一并进行受理,合并进行审核、登簿发证,防范抵押权悬空等风险,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编制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南、展板手册等,积极推介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企业群众知晓、参与和享受不动产“带押过户”的政策福利、改革红利、服务便利。

 

附件:榆林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流程及申请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榆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