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40XM/2020-0093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 2022-06-0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 ||
政务新媒体是进行对外宣传、推行政务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强化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榆林资源规划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政务新媒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媒体平台是指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微博、微信、抖音、移动客户端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上以单位名义注册开设并认证的新媒体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单位名义注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须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政秘科备案。
第三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科室、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新媒体账号名称应
简洁、直观、规范,并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新媒体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应按要求完善注册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政秘科备案。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新媒体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明确管理权限,严格规范操作,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三)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应的单位、部门反馈;
(四)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五)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留言等资料存档备案;
(六)运维管理机制。各科室、单位应当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信息传播规律、具备较好文字表达能力和严格保密意识的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维管理;
(七)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九)培训机制。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要与主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加强协同联动,主动转载转发资源规划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发声,建立自然资源管理系统新媒体矩阵。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行业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
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三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政务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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