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40XM/2022-0214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 2022-06-0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密工作制度 |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资料保密
(一)凡上级下发和转发的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资料,一律由政秘科机要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和专项登记,严禁其他人擅自拆封。
(二)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和阅办,不得自行传阅。重要文件、案件材料和重要信访件由政秘科机要人员或承办人传送,不得由他人代传。传阅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及时清查清退。
(三)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不得摘抄、复制、翻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和资料应由局主管领导批准,在涉密复印机上复印,严格控制份数,严禁到营业性场所复印。复制的涉密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履行归还手续。
(四)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印、摘抄、保存时,必须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五)领导阅批处理涉密文件、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只能在办公室办理。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办公桌上不得随意放置涉密文件和资料。
(六)凡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必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人员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全部清退或移交自己使用、管理的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办理有关手续。
(七)涉密文件、资料一定要存放在机要保密的地方,做到专柜专管,并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及时查找并报失。
(八)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上交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九)投递密级文件、资料或其他载体等,必须由机要人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通过邮局投递或在机要通信网、加密传真机上传递。严禁随意捎带、普通传真或通过互联网传递。
(十)严禁将机关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当废纸卖掉。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刊物、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造册按规定处理。
(十一)机要人员须做到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尽责,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二、会议保密
(一)召开各种涉密会议,须明确规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及人数。
(二)涉密会议召开前,主持人有责任向参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事项和纪律。
(三)涉密会议前应确定记录与否,必要时可采用保密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记录重要秘密会议内容。
(四)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凡涉及拟议中的机构调整、干部考察、人事任免和尚未办结的案件查处及局党组拟议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五)严禁滥印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在涉密复印机上复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保密会议记录,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外借或复印秘密会议记录。
(七)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八)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三、通讯、印鉴、信件、宣传保密
(一)不得在普通电话、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用平信寄送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二)对公章和印鉴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印鉴保管,确保印鉴安全。
(三)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或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四)公章启用和作废均登记留存印模,作为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宣传稿件及编著书稿、文稿等,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随意引用涉密信息,如果对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时,应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接受保密审查。
(六)使用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存贮、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七)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实行局电子政务内网和互联网分机使用,处理涉密信息要在市局涉密计算机上处理,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和在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八)严禁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秘密及阅办涉密文件内容。
四、档案保密
(一)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密文件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免密级混淆。涉密文件和核心档案要存放有保密措施的专柜,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涉密文件使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
(二)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一般只能在机要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复制,确因需要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严格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机要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机要室的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四)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机要室、文印室、档案室、信息网络中心等保密重点要害部门逗留。不得在机要室、文印室、档案室接待客人。
五、涉密人员保密职责
领导干部在对自己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同时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密人员的工作职责
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一切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录音带、录像带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类存放;密件要存人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
3.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4.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或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5.传阅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6.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7.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保密部门,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8.尚未公开的涉密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涉密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9.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
10.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11.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保密本等载体移交给组织指定的人负责接收,不准带走。
六、涉密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涉密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严格管理。
(三)涉密信息设备必须指定从事涉密信息设备定的专人管理。
(四)涉密信息设备购买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
(五)涉密信息设备使用前应统一登记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购买日期、密级、编号、载体类别(软盘、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等)、型号、产品序列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字等。
(六)涉密信息设备采用“密集编号”样式标识密级,标识应位于涉密信息设备的醒目位置。
(七)涉密信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存储的信息的密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密级标识,并只能由低密级向高密级变更,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变更密级应经主管领导批签,并由局保密办登记备案。
(八)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九)非专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十)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或捐赠。
(十一)传递涉密信息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指派专人专车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机要交换等方式进行。
(十二)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须严格区分使用。
涉密信息设备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上使用。严禁较高密级信息设备在较低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
严格控制非涉密信息在涉密信息系统、较低密级设备在较高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
非涉密信息设备严禁存储涉密信息;较低密级涉密信息设备严禁存储较高密级涉密信息。
(十三)涉密信息设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不得擅自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签、保密工作人员检查,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时,所携带的涉密信息设备存放场所和部位应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十四)因人员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涉密信息使用、管理人员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清点、移交手续。
(十五)复制、删除及打印涉密信息设备中涉密信息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打印、复制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同等密级纸质文件、资料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十六)备份涉密信息设备中的涉密信息应到保密办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涉密信息设备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或密码保险柜中。
(十八)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信息设备进行检查、核对、清理、归档并有相应文字记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保密公安、安全机关报告。
(十九)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局机关、下属各单位的涉密信息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十)涉密信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二十一)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按照省保密局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二十二)涉密信息设备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开信息网络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维修。
(二十三)拟销毁的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由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后送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地点销毁,并有相应文字记载。
(二十四)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所在科室、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二十五)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主动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六)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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