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40XM/2025-008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榆林市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决定书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榆林市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决定书
时间:2025-08-04
来源: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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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在绿丰园小区开发建设中存在超容积率建设和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依法需补缴增加容积率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绿丰园小区2011年3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横山县银州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地面积13887.1平方米(折合20.83亩),用途住宅,容积率1.5,出让年期70年;2012年12月办理变更登记并取得土地证,权利人变更为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住宅。绿丰园小区建设完成后,经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定,宗地面积13794.051平方米(折合20.69亩),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商服,容积率2.62,计容建筑面积36026.971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建筑面积32132.731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2303.02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3894.240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491.031平方米。与原出让合同对照,改变土地用途及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5196.321平方米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522.4440万元。

你公司改变土地用途及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22.4440万元款项自主向榆林市税务局申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海阳           联系电话:0912-3852901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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