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40XM/2023-036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自然资源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3)
自然资源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3)
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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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构筑物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怎样处理?

答: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用途,即属于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问:什么是“以租代征”行为?

答:按照有关规定,“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其实质是规避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集体农用地未经征用、转用而非法入市。

问:“以租代征”行为如何查处?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罚款,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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