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40XM/2023-036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自然资源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2)
自然资源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2)
时间:2023-04-1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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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破坏耕地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主要包括:(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对拒不交还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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