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40XM/2026-0001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省统一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授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榆林市政府,榆林市物价局。 | 国发〔1998〕34 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 123 号,财税〔2019〕53 号,陕财税〔2019〕1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榆林市物价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价发〔2007〕67 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2025 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
| 2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文 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文件。 | 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 | |
| 3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 | 政府部门 | 罚没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 其他收入 | 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4 号)执行。 | 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罚没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 | |
| 4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综〔2006〕68号,《关于〈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 | 2022年1月1日起由税务代收。 |
| 5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阳分局 | 参公单位 | 罚没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 其他收入 | 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4 号)执行。 | 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0〕157号)《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榆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3〕404号) | |
| 6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阳分局本级 | 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调剂指标费 2.补充耕地产能费 3.后期管护和耕地保护费 |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文 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文件。 | 政府制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自然资耕发〔2020〕11号、榆政发〔2014〕62号 | |
| 7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 | 事业单位 | 罚没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 其他收入 | 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4 号)执行。 | 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0〕157号)《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榆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3〕404号) | |
| 8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 | 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调剂指标费 2.补充耕地产能费 3.后期管护和耕地保护费 |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文 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文件。 | 政府制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参考省厅文件要求,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 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自然资耕发〔2020〕11号、榆政发〔2014〕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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